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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18-10-26 14:38:17 文章来源: 北京晚报

案例:

很多时候,发生小剐小蹭后事故双方长时间将车辆停放在原处,等待交警现场处理。殊不知,这样既非常容易造成道路拥堵,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警力的浪费。如果事故双方了解并采用《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》,则可以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。


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?


第六条 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,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,等候保险公司处理。


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,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,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:


(一)追尾的;


(二)逆行的;


(三)倒车的;


(四)溜车的;


(五)开关车门的;


(六)违反交通信号的;


(七)未按规定让行的;


(八)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。


不符合前款规定的,当事人负同等责任。


第八条 双方车辆均在本市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(以下简称交强险)的,当事人应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,自行确定赔偿责任,并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,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,填写《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》,各执一份。


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,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。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,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。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;超过2000元的部分,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。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,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。


无责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,不要求赔偿,也应向其保险公司报案,并填写《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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